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四六號
上訴人甲○○
弄4號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三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其係因欠債而為地下錢莊利用,雖有犯罪之事實,但無犯罪之意圖云云等事實之爭辯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