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 李文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986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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