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毅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1年上訴字第247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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