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林純如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5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46,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5月7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5年11月17日、96年1月3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與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8年4月8日簽署債務展延協議書,後於99年9月15日約定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應於100年4月、100年5月清償部份本金。詎債務人屆上開清償日期未為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條款,應視同債務全部到期,計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積欠本金1,006,058,009元、891,173,4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定展延協議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何厝││273-30│建│71.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14│臺中市西屯區何│住家用│一層:40.29│陽台:6.37│全部││││厝段273-30地號│加強磚造│二層:40.29│││││├───────┤二層樓房│夾層:13.60││││││臺中市西屯區洛││合計:94.18││││││陽路111巷10弄8││││││││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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