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建昌 上列上訴人因誹謗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85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5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鄧建昌與廖 宏文 前係朋友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明知社群臉書(facebook,下稱FB)網頁之塗鴉牆內容可供設定為「朋友」之網頁社群成員閱覽,係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及意圖散布於眾,利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公司之電腦網路設備,以「 鄧小霖 」之名義,公然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連線上網至其及 廖宏文 暱稱「宏文」之臉書網頁,在該個人網頁內之至少有300名友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塗鴨牆上,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之內容辱罵廖宏文,並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3、4所示足以貶損廖宏文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之文字,供上開特定多數網友得以連結閱覽之,足以貶損廖宏文之社會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廖宏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疪,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該等證據資料,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鄧建昌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5頁),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又原判決公訴不受理部分,未上訴,已確定,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據被告鄧建昌於原審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宏文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鄧小霖」、「宏文」臉書塗鴉牆之翻拍照片10張(警卷第12-21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1之內容確有辱罵廖宏文,所發表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內容,確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且係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據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限度之維護。然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於附表編號2、3、4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被告於附表編號2、3、4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至起訴意旨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雖認亦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見原審卷第50頁反面),併予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上開罪名之法條規定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因細故,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溝通協調,竟於上開網站以文字辱罵及恣意指摘告訴人,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評價造成傷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60日,及諭知 易科 罰金之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網路陳述皆為告訴人事實之行為,被告於庭上認罪之事證,並非認被告對告訴人所做之事有錯因而認罪,如果告訴人所為皆超越一正常人之道德底線,而被告本人陳述事實,竟判處拘役60天,如易科罰金為6萬元,顯示僅要遊走法律邊緣,即可為所欲為,母須將道德倫理放在心上,且告訴人告知被告親友,以告訴僅有他做的才是對的云云,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二)惟查: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查,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之上開一切情狀,而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原審量刑已自低度刑量起,無量刑過重之情。又被告所為確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且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所為犯上開之罪與告訴人是否游走法律邊緣無涉。是被告以上開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張貼時間│張貼處│張貼訊息之內容│宣告刑│├──┼─────┼──────┼────────────────┼─────────┤│1│102.5.26│「宏文」臉書│對了希望你朋友不要真是警察,那樣│鄧建昌公然侮辱人,││││之公開塗鴉牆│刑責會加重阿,挺這種狗雜種死畜牲│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的事情,我在請人多多幫他關注你說│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好不好阿,看他會不會後悔認識你們│元折算壹日。│││││這些人阿││├──┼─────┼──────┼────────────────┼─────────┤│2│102.6.21│「鄧小霖」臉│現在才知道我不值錢阿,之前被信任│鄧建昌犯散布文字誹││││書之公開塗鴉│的朋友出賣一事,原來只是因為那個│謗罪,處拘役貳拾日││││牆│出賣我的死雜種、狗畜生、叫文ㄚ的│,如易科罰金,以新│││││,他要買車,朋友錢不夠,朋友就先│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拿借給他買車,沒事還請他喝酒,這│。│││││樣就能出賣兄弟出賣朋友,不叫狗畜││││││生雜種,那還能怎麼形容這個人,從││││││認識他,他工作不穩定讓他有工作,││││││有事還幫他扛,以前沒錢還借他,好││││││像也沒還過,知恩不圖報叫畜生,忘││││││恩負義更是雜種,希望到現在還跟他││││││有交集的朋友自己注意吧,可憐的畜││││││生,人家說是借你的,不是不用還的││││││,雜種成這樣,當人,你下輩子吧││├──┼─────┼──────┼────────────────┼─────────┤│3│102.7.7│「鄧小霖」臉│不論是朋友還是客戶,所有的人都會│鄧建昌犯散布文字誹││││書之公開塗鴉│認識知道一個廖宏文,...,當朋│謗罪,處拘役貳拾日││││牆│友當弟廖宏文這個人都可以背叛兄弟│,如易科罰金,以新│││││朋友,把認識八年只有廖宏文欠他沒│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對不起廖宏文的我,把我身邊的女孩│。│││││子騙出去喝酒,酒醉了,讓他近期認││││││識的喝酒走店朋友玩弄,我質問他罵││││││他,他去告我悔謗傷害名譽,...││││││,畜牧雜種王八蛋廖宏文,你從102││││││年11月初到現在,只有罵我,說自己││││││無辜,告我,跟你周遭的酒肉朋友說││││││你多無辜,告訴你人出社會,出賣兄││││││弟,把人騙的團團轉的人當你兄弟,││││││出賣我你當畜生吧,...,雜種畜││││││牲,莫過於此人,要告我,如果有罪││││││我只能說倫理道義都沒有了,人沒道││││││義豬狗不如,忘恩負義,恩將仇報,││││││畜牧都不如,禮義廉恥,可能幾世人││││││他都不知道會不會知道,出社會工作││││││這麼久也知道言論需要負責,在這告││││││訴你,雜種畜牧王八蛋廖宏文,..││││││,廖宏文(你只配的上用(牠)指的││││││是畜牲)和你的身份地位阿││├──┼─────┼──────┼────────────────┼─────────┤│4│102.10.19│「鄧小霖」臉│住在○○街的廖宏文,你真是一個狗│鄧建昌犯散布文字誹││││書之公開塗鴉│畜牲死雜種,認識你真的是倒了八輩│謗罪,處拘役貳拾日││││牆│子的楣,不只連累朋友,還會挑撥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裡的長輩,畜牲雜種對你而言,不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形容你,基本道德觀念都不懂,誰人│。│││││沒長輩,操你家十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