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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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勝祥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莞珍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勝祥精機有限公司陳銘秋永豐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111年5月31日16,800元047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