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宗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宗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宗祐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1年1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確定,前揭①至②案件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5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及另案拘役30日),嗣於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