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庭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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