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0號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9月確定;又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3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於112年1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