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志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光增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3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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