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鎮東里十一鄰鎮川一巷四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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