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2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因98年訴字第72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