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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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代理人 張錦華 債務人 游輝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弄8之3號4樓之用電,未依供電契約履行,欠繳民國99年9月及11月份電費共計新臺幣7,291元,經債權人催討,未獲清償,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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