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聲請命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1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林建安 (即 林文坤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林文坤(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文坤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林文坤已於民國99年4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借據及增補借據、本院民事庭函文(以上均為影本)、電腦帳務資料、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林文坤之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林建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文坤於99年4月23日死亡,相對人林建安為被繼承人林文坤之子,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坤之債權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林文坤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文坤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