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繼續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278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受安置人L948真實.
L127真實.法定代理人L948F真.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L948及L127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L948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受安置人L127係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對照表),受安置人生父L948F與生母L948M於民國100年6月間協議離婚,約定由受安置人生父行使負擔受安置人權利義務,受安置人生父於100年12月10日因受安置人與生母外出用餐晚歸,而摑掌受安置人L948,致受安置人L948受有顏面右頂葉壓痛、下唇擦傷及前胸二處紅腫壓痛等傷害,因受安置人表示受安置人生父有酗酒及使用毒品習慣,且曾恐嚇受安置人會取其性命,致使受安置人感到恐懼不願返家,聲請人業於100年12月11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第1項規定緊急安置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經輔導訪視結果,受安置人生父長期酗酒及吸食毒品,親職教養功能薄弱、態度消極,且考量受安置人祖父年邁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必要教養與保護,基於兒童安全保護與最佳利益,並為提供受安置人生父必要輔導與協助,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繼續安置3個月,並提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訪視處遇建議表、驗傷診斷書及全戶戶籍資料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上揭證物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復徵之卷附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個案訪視處遇建議表略以:㈠受安置人生父有酗酒習慣及吸食毒品前科,讓受安置人感到十分害怕,同住之受安置人祖父對於上開情形亦無可奈何。㈡100年12月10日下午受安置人生母帶受安置人外出用餐,受安置人出門前告知受安置人祖父與受安置人生母外出用餐,約晚間7時返家,請轉達受安置人生父,後因故遲至晚間8時始返家,返家前亦有告知祖父將晚1小時返家,但到家時卻遭酒醉之受安置人生父不斷追問受安置人行蹤,得知是與受安置人生母在一起時憤而掌摑受安置人L948,致受安置人L948受有顏面右頂葉壓痛、下唇擦傷,後受安置人生父轉而對L127動手,在受安置人哀求情形下作罷,受安置人祖父出面阻止要受安置人去洗澡以免受到更嚴重傷害,受安置人趁生父不注意時致電生母求救,生母立即通報113並請太平派出所警員協助將受安置人帶往派出所接受庇護。㈢社工員訪談過程中發現受安置人對於返家十分抗拒,受安置人L948表示生父曾以「今天只是讓你嘴唇流血,明天就要讓你頭不見」等語恐嚇受安置人,讓受安置人十分害怕,評估受安置人生父長期酗酒及吸食毒品,親職教養功能薄弱、態度消極,而受安置人祖父年已75歲,基於兒童安全保護與最佳利益,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等情。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生父長期酗酒及使用毒品,並曾傷害及恐嚇受安置人,同住之受安置人祖父年邁無力保護受安置人,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妥善照顧,顯然現有生活環境並無適當之人足以養育、照顧受安置人,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揆之前情,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自應對受安置人繼續安置,妥予保護。是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