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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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孟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孟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羅孟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附表】:受刑人羅孟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3日凌晨2│99年3月23日13時│99年10月27日凌晨│││、3時許│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53號│偵字第1053號│毒偵字第761、9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2│100年度訴字第812│100年度訴字第137││實││號│號│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6日│100年5月6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12│100年度訴字第812│100年度訴字第137││決││號│號│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546號(編│執字第6546號(編│執字第12566號(編│││號1、2號應執行有│號1、2號應執行有│號3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7日凌晨│99年12月11日20、││││1、2時許│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61、914│毒偵字第761、914││││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7│100年度訴字第137│││實││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7│100年度訴字第137│││決││4號│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566號(編│執字第12566號(編││││號3至5號應執行有│號3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