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被告 謝仁中
謝李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他訴訟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在他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本院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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