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 廖地生 代理人 郭淳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5+1)×43×10=2,580元】。
二、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如有,請陳報說明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價值)。
四、請補正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廖鈺婷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廖鈺婷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8至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查詢清單。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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