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997號原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鍾薰嫺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