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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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謝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嘉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7日止累計57,386元正未給付,其中53,547元為消費款;2,93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3,547元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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