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宛琳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834、5835、6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故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知悉法律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竟基於無故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之某時,在高雄巿楠梓區樂群路153號之統一超商加群門巿,將其及未成年子女黃○媃、黃○詳名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寄交予不詳真實身分、LINE暱稱「 黃中玉 」之人,再於翌日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LINE傳送予「黃中玉」,以此提供本案帳戶予以使用。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因遭不實話術訛詐,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各自將所示金額匯至所示帳戶,前述款項旋經不詳身分之人持提款卡提領一空。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核與證人 黃湙茹 、 陳雅喬 、 陳淑子 、 楊子陞 、 李昱璇 、 姚瑋貞 、 陳韻如 、 李柔岑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及證人黃湙茹等人各自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故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帳戶罪。
㈡被告於偵訊時坦認其將本案帳戶提供予「黃中玉」之事實,
嗣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上開罪名,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提供5個金融帳戶,致詐欺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行;兼考量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高齡母親需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固為供被告犯本案所用,然上開物品均未經扣案且價值低微,復得以停用方式使之喪失效用,是認欠缺沒收之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
附表一: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帳號1甲○○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2黃○媃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號3黃○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4黃○詳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號5甲○○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
編號匯款人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黃湙茹112年12月22日12時33分4萬2,998元附表一編號22陳雅喬112年12月22日12時23分9萬9,986元附表一編號3112年12月22日12時26分2萬1,213元112年12月22日12時31分4萬9,986元附表一編號2112年12月22日12時33分4萬9,987元3陳淑子112年12月22日11時40分10萬元附表一編號14 楊于陞 112年12月22日15時48分2萬9,987元5李昱璇112年12月22日15時54分2萬15元6姚瑋貞112年12月22日14時15分4萬4,123元附表一編號47陳韻如112年12月22日13時45分4萬9,981元112年12月22日13時47分2萬4,128元8 林柔岑 112年12月22日13時54分2萬9,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