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0號上訴人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2,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