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德基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熹 相對人即債務人保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肆仟伍佰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關於滯納金請求部分,依聲請人所提證物一房屋租賃契約第七條約定,乙方(即債務人)遲延給付租金,每逾一日應罰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元至給付租金日止,另依聲請人所提之租金結算表,債務人積欠租金之期數為138期,均已逾應繳租金期日一日,依兩造租約約定,本件滯納金之數額應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計算式:2,000元*138=276,0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