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嘉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孫嘉筠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釋明債務人所提告訴與聲請人所受精神損害之因果關係,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所提告訴與聲請人所受精神損害之因果關係,該裁定於106年1月6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於同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