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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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品御牙醫診所法定代理人 李俊 瑩代理人 楊斯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2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彥汝┌──────────────────────────────────────────────────────┐│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柳明堅彰化商業銀行 埔心分 │105年8月18日│400,000元│JN五五一三八四│品御││1││行│││0│牙醫││││││││診所││││││││李俊││││││││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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