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三冠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永 訴訟代理人 呂緗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呈信空調有限公司顧│玉山銀行南桃園分行│106年2月10日│5,695元│0000000│三冠邑有││1│義育│││││限公司│└─┴─────────┴─────────┴───────┴────────┴────────┴────┘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