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262號聲請人臺北縣八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即原設定義務人)於民國95年8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6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5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於同年月24日辦畢登記在案,乙○○旋於同年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6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在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而乙○○於97年8月28日業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詎乙○○自97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482萬51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游子毅附表:
┌──────────────────────────────────────────┐│土地標示98年度拍字第262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八里鄉│大八里坌│蛇子形│510│建│898│264/10,000│甲○○○│└──┴───┴───┴────┴───┴──┴──┴────┴──────┴────┘┌──────────────────────────────────────────┐│建物標示98年度拍字第262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3626│臺北縣八里│臺北縣八里鄉│鋼筋混凝土│第3層│陽臺│全部│甲○○○│○○○鄉○○里○○○○○街○○號│造(7層)│84.58│9.44││││││段蛇子形小│3樓│││││││││段510地號│││││││├──┴──┴─────┴──────┴─────┴───┴───┴────┴────┤│共用部分:同小段3652建號**面積268.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共用部分:同小段3654建號**面積724.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9/10,000││(含停車位編號17,權利範圍22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