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永乾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永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永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永乾前於100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更於101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交簡字第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1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4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