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08號聲請人 蔡茂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崑傑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CH394455、CH394456之本票2紙到期日為發票日前,應視為未記載,請補其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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