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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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執聲字第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表:「我叫金三順」光碟片六片(可參九十五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二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