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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