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7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2萬4,929元(被上訴人於本院94年度執字第18404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為本金14萬2,500元、18萬2,429元,共計32萬4,92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第2審裁判費5,295元,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2,100元,尚欠第1審裁判費1,430元、第2審裁判費5,295元,共計6,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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