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41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741號,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078號),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
三、本件裁定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