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9號聲請人金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㈠至㈢事項,即駁回本件聲請。
㈠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具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債權人或債務人名稱(全稱)、住居所。如為法人,並記載法定代理人、營業所。
⒉債權或債務金額、種類、有無優先權等。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⒋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⒌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㈢陳報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並依該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聲請費。
㈣提出聲請人公司最新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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