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沛騏 選任辯護人 王瑞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0年3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志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