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美燕 原告即反訴被告吳美燕與被告即反訴原告 薛仲貿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100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請求離婚部份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請求損害賠償200000元、贍養費500000元部分合計700000元(計算式:200000+500000=700000)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合計共新臺幣10600元,尚須補繳新臺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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