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告 謝長川 被告 李金鳳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裁定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附表:
┌────────────────────┬────────────────────┐│原裁定內容│更正後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9││494,000元,應繳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萬8729元(449萬4000元+540萬4729元+││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1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8800元,扣除已││。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前已繳納之裁判││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費45050元外,尚應補繳6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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