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47號上訴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被上訴人松柏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本院99年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萬6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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