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震宇
蔡芷旻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224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95年度偵字第103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偵字第10397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95年度偵字第10397號」之記載,係「96年度偵字第10397號」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