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旻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母親鍾薛美慧、長子 鍾宇紀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
㈢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償行為,害及債權人
之權利』,請詳細說明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標的、具體內容。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
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鍾薛美慧之扶養費用?㈤請釋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㈦聲請人之聲請狀『二、債務總金額』列計為新台幣1,630,656
元,惟債權人清冊記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合計為新台幣1,618,656元,請說明何以二者金額不同。
㈧請說明現係與何人共同租屋居住(若為親屬者,應提出其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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