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刊登於民眾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中旅通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9年9月3日│16,392元│CD0000000││││有限公司│基隆港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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