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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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羅忠發 相對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二)(如附件)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於102年2月5日前依本件會議記錄後附總表及薪資發放確認表給付勞方等人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有關兩造間之內容(不及其他申請人),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2年2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會議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2年2月7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張齡方附件: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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