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債權人 胡昭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州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債權人為發票人
亦為支票之主債務人,且與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不符)。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中州工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
部業於民國97年12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52784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