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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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孟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皇葵 、 鄭琇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訂有明文。查相對人李皇葵、鄭琇馨僅為系爭清償協議書中主債務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統公司)之一般保證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應於就主債務人皇統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始得請求保證人即相對人李皇葵、鄭琇馨代為清償債務。是請釋明聲請人是否已就主債務人皇統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李皇葵、鄭琇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