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小補字第1號

原告 蘇麗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長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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