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唐榮 聲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王文宏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唐榮聲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為憑;又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159,534元,此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等卷證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認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將上揭保險解約金解款到院,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7年3月8日公告且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