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世緯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當事人陳報有試行和解意願,故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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