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7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78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 邵全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5日上午09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66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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