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張枝草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被告 王老水 (已歿)
王良發 王隆昌 王宗舜 林月琴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玉晶 被告 王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被告王 汪阿玲
王發成 王茂坤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茂己 被告 王洪秀美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秋貴 被告 王黃寶蘭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士峯 被告 張冠龍
張博雅張周金花 之繼承人 張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非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王老水等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共有物,依卷附戶籍資料,被告王老水已死亡,且可能為無人繼承狀態,原告已另案提出聲請選任王老水之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132號受理中,有原告提出之聲請狀及本院家事法庭通知函可參。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須待該聲請事件終結方能續行,是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13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結果,乃成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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