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 李碧蓮 訴訟代理人 繆炯恩 被告 林凌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協同辦理塗銷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上所擔保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且該不動產坐落在桃園市桃園區,為本院管轄區域,依上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民國78年間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自77年12月1日起至79年11月30日止,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自79年11月30日起至今已逾15年而罹於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因5年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惟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迄今尚未塗銷,已妨害原告行使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9-1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第12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因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固仍得依民法第
145條第1項規定,就其抵押物取償,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而規範債權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抵押權,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存續期間為自77年12月1日起至79年11月30日止,則其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應為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即79年11月30日,依上揭規定及說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94年11月30日即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起算5年內實行其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又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因系爭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自係原告妨害所有權之行使,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蔡佳芳附表┌───────────────────────────────────────┐│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桃園市○○○區○○○○段│○○○-○│2321│100000分之││││││││1238│├──┴─────┴──────┴─────┴─────┴────┴──────┤│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樣主要├─────────┤││││││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範圍││││││料及房││││││││屋層數│││├──┼─────┼──────┼─────┼───┼─────────┼───┤│1│○○○○│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桃園│7層鋼│層次:5層│全部││││○○○段○○│區○○○號│筋混凝│總面積:77.83│││││○-○地號│○樓之○│土造│陽台:7.31││││││││││├──┴─────┴──────┴─────┴───┴─────────┴───┤│共有部分:○○○段○○○○建號、10000分之369、329.51平方公尺建物│├───────────────────────────────────────┤│抵押權設定內容:││①建物登記次序:2;土地登記次序:11││②權利種類:抵押權││③收件年期:民國78年││④收件字號:桃字第13860號││⑤土地登記日期:民國78年8月24日;建物登記日期:民國78年4月24日││⑥登記原因:設定││⑦權利人:林凌霄││⑧債權額比例:全部││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萬元││⑩存續期間:自77年12月1日起至79年11月30日止││⑪清償日期:79年11月30日││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碧蓮││⑬權利標的:所有權││⑭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建物設定權利範圍:全部││⑮設定義務人:李碧蓮││⑯共同擔保地號:○○○段○○○-○││⑰共同擔保建號:○○○段○○○○│└───────────────────────────────────────┘